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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1082号“征服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5: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56号
申请人:湖北亿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1082号“征服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光盘(音像);动画片”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19236号“征服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00149号“征服者CONQUER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76211号“征服者CONQUER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77161号“征服者CONQUE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911074号“CONQUE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967181号“大征服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699291号“征服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86632号“CONQUE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指定商品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38276号“征服者ZHENGFUZ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经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76336号“THE CONQUE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待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七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33期上,故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健身跟踪和健身激励的移动应用程序(可下载软件);用于远程跟踪体育活动来促进健身的移动应用程序(可下载软件);用于提供街景图像、地图位置、明信片以及应用于所提供应用程序或用户创建路线的体育活动距离跟踪所产生的奖励的移动应用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对“电子公告牌;光盘(音像);动画片”商品的复审,故在上述商品上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用于健身跟踪和健身激励的移动应用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征服者”与引证商标十“THE CONQUEROR”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征服者 商标 湖北亿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