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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6155号“HENG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6: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13号
申请人:嵊州市衡利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6155号“HENG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30054号“HENGLI LINK”商标、第3726547号“HENG R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交流发电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点火式磁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ENGLI”与引证商标一“HENGLI LINK”及引证商标二中外文“HENG RI”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HENGLI 商标 嵊州市衡利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