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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0823号“VERD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00: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73号
申请人:美国钢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0823号“VERD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3515934号“VED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8143305号“VER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在“1.金属螺丝;2.家具用金属附件;3.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2.金属管道配件;3.金属建筑构件;4.铁路金属材料;5.普通金属线;6.铁接板;7.弹簧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第64998252号“VER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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