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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35680号“嘉十工业十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02: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22号
申请人:重庆渝锐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慢牛佑创(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5680号“嘉十工业十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89982号“嘉工业陵 JLJIALING”商标、第10074483号“嘉陵”商标、第716445号“嘉陵 JIALING”商标、第716447号“嘉陵 JIALING”商标、第1565963号“嘉陵工业 JIALING及图”商标、第1621693号“嘉陵 JIALING”商标、第1565952号“嘉陵 JIALING及图”商标、第716446号“嘉陵”商标、第717733号“嘉陵及图”商标、第1621690号“嘉陵 JIALING”商标、第717732号“嘉陵”商标、第735933号“嘉陵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差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嘉十工业十陵”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嘉工业陵”、引证商标二、八、十一“嘉陵”、引证商标三、四、六、九、十、十二显著认读文字“嘉陵”、引证商标五、七显著认读文字“嘉陵工业”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嘉十工业十陵 商标 重庆渝锐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