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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68634号“超抗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05: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48号
申请人:南京新协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8634号“超抗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642285号商标、第216424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超抗”,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超抗源”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超抗原”,申请商标使用在“能量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超抗源 商标 南京新协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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