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706605号“Camping gu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05:50关于第67706605号“Camping gu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78号
申请人:杭州又见山来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6605号“Camping gu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无关联,不属于广告用语、贸易场所名称、贸易用语或标志,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缺显情形。申请商标与第8779164号“每日行营 DAYDAY CAMPING”商标、第26023724号“STAR CANVAS CAMPING”商标、第56387607号“OK CAMPING”商标、第56402630号“LIQUID BEAR CAMPING”商标、第58759523号“野宿营火 CAMPING”商标、第63934502号“山野和风 CAMPING”商标、第65727561号“野营派 CAMPING”商标、第65761659号“CAMPING 拾野露营”商标、第66234510号“GRIZZLY CAMPING 灰熊营地”商标、第67429416号“JACQ CAFE CAMP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近似。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产品照片、抖音截图电子件。
经复查查明:我局于2023年对引证商标八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译为“野营指南”,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