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720643号“龙宫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0: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67号
申请人:蔺福平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0643号“龙宫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42885234号“DRAGON PALACE”商标、第6948397号“龙宫玉液”商标、第45079930号“龙宫庄园”商标、第26430276号“珑宫”商标、第62279828号“金龙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已无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任航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