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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4376号“monque ra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2:21关于第67784376号“monque rap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01号
申请人:李旼炯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财家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4376号“monque ra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不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98762号图形商标、第36052622号图形商标、第62420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权利人官网截图、公众号文字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显示器、测绘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测绘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monque rape及图 商标 李旼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