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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18373号“CHI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6: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54号
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8373号“CHI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4693号“CHIGO”商标、第11790658号“芝谷科技CHIGOO TECHNOLOGY”商标、第6815691号“CHIAGO”商标、第8067390号“CHIAGO”商标、第11790690号“CHIGOO TECHNOLOGY”商标、第15788173号“ICH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认定驰名商标的文件及相关批复;相关决定书、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仍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CHIGO 商标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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