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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3443号“S+DIAMOND 钻美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6:41关于第67293443号“S+DIAMOND 钻美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77号
申请人:晶钻生医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3443号“S+DIAMOND 钻美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特征,申请商标“S+DIAMOND 钻美肌”完全没有对其指定商品的内容、特点进行描述,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没有直接联系,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S+DIAMOND 钻美肌”是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之一,申请商标的注册是申请人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措施。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DIAMOND 钻美肌”使用在指定的洁肤乳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S+DIAMOND 钻美肌 商标 晶钻生医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