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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7380号“万美新天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9: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58号
申请人:许家卫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7380号“万美新天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和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2747号“万人新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诸多相同情况的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之间已建立起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万美新天地”与引证商标“万人新天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