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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125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0:08关于第669125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29号
申请人:广州科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佳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25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46393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236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69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粤铭铝材 商标 广州科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