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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22179号“X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2: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709号
申请人:台州市椒江朝晖绣衣厂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2179号“X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466号“XA XAN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847号“XA XAN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X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部分“XA”相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羊毛衫、运动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XA 商标 台州市椒江朝晖绣衣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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