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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5763号“塞翁福幸福有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5: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32号
申请人: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5763号“塞翁福幸福有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塞翁福”系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商号,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塞翁福”商标,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明、“塞翁福”商标注册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塞翁福幸福有料”使用在指定的咖啡等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塞翁福幸福有料 商标 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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