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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0729号“威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7: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04号
申请人:乔景昀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0729号“威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138011号“威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水卷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无需对第59188840号“威联钻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复审理由予以陈述,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防水卷材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水卷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防水卷材商品后,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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