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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4314号“凤凰湖早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8: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57号
申请人:泸州双石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4314号“凤凰湖早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040365号“凤凰湖”商标、第36986331号“凤凰湖”商标、第44439477号“凤凰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凤凰湖早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部分“凤凰湖”,且含义无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凤凰湖早春 商标 泸州双石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