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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7845号“博研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9: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75号
申请人:黔义酒坊(广州)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7845号“博研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经过大量使用宣传已具有很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述第33类的商品属性,所以使用在以上商品选项上并不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能够被消费者认识、记忆,相关公众可以将其认识为表示商品的特定提供者的商标,具有识别性,从而能够被相关公众所区分。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在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博研人 商标 黔义酒坊(广州)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