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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06550号“雅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0: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45号
申请人:杨会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6550号“雅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28987号“雅悦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840323号“雅悦智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63404号“雅悦酒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71031号“雅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638284号“雅悦酒行YA YUE WINE 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002874号“雅悦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352266号“悦雅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881021号“雅悦酒行YA YUE WINE 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雅悦”构成,与引证商标三汉字“雅悦酒行”、引证商标四汉字“雅悦”、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汉字“雅悦酒行”、引证商标六汉字“雅悦家”、引证商标七汉字“悦雅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商业审计;文字处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考虑到引证商标八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