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38005号“建盏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14号
申请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8005号“建盏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申请商标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建盏”为汉族传统名瓷,为宋朝皇室御用茶具,申请商标“建盏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建盏志 商标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