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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630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8:42关于国际注册第13630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42号
申请人:POWER HORSE ENERGY DRINKS GMBH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3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46124 号“健力马 ENERGY HORSE及图”商标、第64938553号“健力马 ENERGY HORSE及图”商标、第64923262号“能量马及图”商标、第34895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异议中裁定不予注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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