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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490340号“微笑脸HUX QIRA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9:01关于第41490340号“微笑脸HUX QIRA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184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阿皮赛买提·阿布拉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41490340号“微笑脸HUX QIRA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申请人及名下“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蒙娜丽莎 M MONALISA及图”、“蒙娜丽莎”、蒙娜丽莎头像商标早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862317号“微笑节 wei xiao 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恶意傍名牌、搭便车,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判决书;2、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等相关知名度的证据;3、参与起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证据;4、相关批复;5、申请人在国外注册商标信息;6、申请人产品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7、广告支出审计报告;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等服务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7日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汉字“微笑脸”、英文“HUX QIRAY”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微笑节”及拼音字母和蒙娜丽莎头像图形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微笑脸HUX QIRAY及图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