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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9929号“富豪小霸王FU HAO XIAOBA 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9:23关于第66669929号“富豪小霸王FU HAO XIAOBA
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38号
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富豪智能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9929号“富豪小霸王FU HAO XIAOBA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47037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3831388号“小霸王”商标、第658582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551557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2398851号“好莱多HAOLAIDUO及图”商标、第9497330号“小霸王SUBOR及图”商标、第555849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622578号“小霸王”商标、第658557号“小霸王”商标、第993829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129223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129224号“小霸王”商标、第14559803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3831387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5169414号“小霸王”商标、第52020042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5430094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5430095号“小霸王”商标、第6074439号“小霸王”商标、第6074440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32332883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5169413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23606011号“小霸王”商标、第9156562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22480769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2493760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3668711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3668712号“小霸王”商标、第13763888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4559800号“小霸王”商标、第52041966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32329403号“小霸王”商标、第19408635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22201610号“小霸王”商标、第60595447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9408636号“小霸王”商标、第60588972号“小霸王”商标、第21273149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21273151号“小霸王”商标、第23606013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22201013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22200855号“小霸王”商标、第22201561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7747979号“小霸王 SUBOR及图”商标、第12153085号“小霸王 SUBOR及图”商标、第10637171号“小霸王 SUBOR及图”商标、第6552223号“小霸王 SUBOR及图”商标、第21273153号“小霸王 VR”商标、第21273152号“小霸王 VR及图”商标、第6771469号“小霸王SUBOR及图”商标、第4394329号“小霸王 SUBOR及图”商标、第12576915号“小霸王SUB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拥有版权。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照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五十二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二核定使用的“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