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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75149号“橙子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1: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58号
申请人:庆阳云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锐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75149号“橙子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120798号“橙子有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98559号“橙子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761122号“橙子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008774号“橙子房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75625号“大橙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962672号“橙子信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839925号“澄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755263号“橙子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7693818号“橙子快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7688346号“橙子快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412681号“橙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均含有重要识别部分“橙子”,且与引证商标七、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橙子优品 商标 庆阳云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