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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13344号“洁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2: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10号
申请人:山东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3344号“洁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其使用及推广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完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洁卡”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交互式触屏终端”等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洁卡 商标 山东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