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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018217号“MECAN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3:33关于国际注册第1018217号“MECAN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0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凤凰美卡诺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18217号“ME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32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缴费书、产品订货合同及发票、期刊报道、推广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电器和电子控制器;2.电动和电子机械夹持防护装置,即探测器,用于夹持防护装置的控制和测定设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在“1.电器和电子变压器;2.电动和电子机械夹持防护装置,即探测器,用于夹持防护装置的控制和测定设备;3.电气和电子控制器;4.电气和电子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用于传导,开关,变压,积累,调节和/或控制电力和数据的设备和仪器;2.软件,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产品均用于电动传动装置和电动机;3.用于降低和切断能源消耗以及从网络中分离流电的电器和电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其子公司长期的销售、宣传其“MECANO及图”品牌产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全部商品上进行了长期、有效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全资子公司美卡诺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及官网简介;2、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关税专用缴款书;3、订货合同、销售发票、产品介绍页;4、杂志文章;5、《百度推广充值合同》、《软件销售合同》、阿里巴巴店铺截屏、微博截屏、微信公众号截屏、抖音账号截屏;6、产品手册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2009年7月24日起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准注册在第9类电气和电子控制器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2017年复审商标由MECANO COMPONENTS(SHANGHAI)CO.,LTD.转让至Phoenix Mecano AG(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气和电子控制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10月20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1.电器和电子变压器;2.电动和电子机械夹持防护装置,即探测器,用于夹持防护装置的控制和测定设备;3.电气和电子控制器;4.电气和电子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用于传导,开关,变压,积累,调节和/或控制电力和数据的设备和仪器;2.软件,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产品均用于电动传动装置和电动机;3.用于降低和切断能源消耗以及从网络中分离流电的电器和电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复审商品为“用于传导,开关,变压,积累,调节和/或控制电力和数据的设备和仪器;软件,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产品均用于电动传动装置和电动机;用于降低和切断能源消耗以及从网络中分离流电的电器和电路”。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用于传导,开关,变压,积累,调节和/或控制电力和数据的设备和仪器;软件,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产品均用于电动传动装置和电动机;用于降低和切断能源消耗以及从网络中分离流电的电器和电路”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美卡诺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美卡诺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汉郇电气有限公司等签订的订货合同、销售发票、产品介绍页(证据3),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MECANO及图”*配电控制设备*电池盒、*电子元器件*接线盒、配电箱。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百度推广充值合同》、《软件销售合同》、阿里巴巴店铺截屏、微博截屏、微信公众号截屏、抖音账号截屏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配电控制设备*电池盒、*电子元器件*接线盒、配电箱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用于传导,开关,变压,积累,调节和/或控制电力和数据的设备和仪器;用于降低和切断能源消耗以及从网络中分离流电的电器和电路”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在案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软件,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产品均用于电动传动装置和电动机”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软件,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产品均用于电动传动装置和电动机”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用于传导,开关,变压,积累,调节和/或控制电力和数据的设备和仪器;用于降低和切断能源消耗以及从网络中分离流电的电器和电路”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软件,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产品均用于电动传动装置和电动机”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