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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32819号“KOOPH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4: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87号
申请人: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2819号“KOOPH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20397号“Koo 手艺及图”商标、第13271684号“KOO及图”商标、第39932516号“顾文博设计工作室 KOOSTUDIO MADE IN DESIGN”商标、第45646180号“1KOO”商标、第66643444号“KEEE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公告;申请人华为公司介绍及发展历史;申请人纳税证明;相关年报、排行榜节选;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除“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以外的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KOOPHONE 商标 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