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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94608号“国乐新少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5: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17号
申请人:北京叶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4608号“国乐新少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国乐新少年”是申请人根据经营需要及自身经营特点独创设计的商标,本身的含义比较丰富,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不满足“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要件,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 “国乐新少年”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国乐新少年 商标 北京叶氏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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