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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45579号“千峰东方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5: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118号
申请人:文志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千峰翠色茶叶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2日对第58345579号“千峰东方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512869号“乌岽宋茶东方红”商标、第12626198号“乌岽宋茶东方红及图”商标、第14646907号“乌岽东方红”商标、第19660602号“乌岽宋茶东方红 WU DONG RED EAST OF SONG DYNASTY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东方红”商标的恶意抢注。
3、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有损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裁定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2年2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千峰东方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同的中文部分“东方红”文字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