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69332号“中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7: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22号
申请人:北京嬿泰苹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9332号“中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795813、21297933、164163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柴油机废气处理装置、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柴油机废气处理装置、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柴油机废气处理装置、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中微 商标 北京嬿泰苹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