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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43850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8: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1351号重审第0000005050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71351号《关于第19643850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36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自1999年起销售“好太太及图”系列晾衣架,审计报告、销售代理合同可以证明其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广、销量大,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监测报告、广告及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可以证明申请人以电视广告、户外广告、明星代言等方式对“好太太”系列晾衣架进行广告宣传,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对其“好太太”品牌进行宣传推广。此外,亦有多份在先法院判决、行政判决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已到达驰名程度。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第19643850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已经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达到驰名程度。
争议商标为“好太太 好生活”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太太”,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淋浴热水器、烘烤器具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赖以驰名的晾衣架商品均为常见日常生活用品,将争议商标使用在电炊具、淋浴热水器、烘烤器具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与申请人具有关联,从而不正当借用申请人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的商誉,进而可能对申请人利益产生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太太”,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晾衣架商品均为常见日常生活用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好太太 好生活 商标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