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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89189号“CCHC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50: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51号
申请人:广州市森娜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89189号“CCH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5359号“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58812号“CHH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81310号“CAROLINA HERRERA CH H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书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CCHCC 商标 广州市森娜皮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