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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7998号“酒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50: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74号
申请人:麻泽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7998号“酒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名称等特点产生误认,便于识别,并且为非典型的颜色名称。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颜色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