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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500801号“玉兔妮麒龙 YUTUNIQL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55:20关于第38500801号“玉兔妮麒龙 YUTUNIQLO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04号
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灿华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38500801号“玉兔妮麒龙 YUTUNIQL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母公司株式会社迅销的第3012401号“优衣库”商标、第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国际注册第1022988号“UNI QL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六)已被认定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母公司株式会社迅销的第791494号“UNIQLO”商标、第1621299号“UNIQLO”商标、第12821808号“UNIQL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为复印件,其余证据见光盘):1、申请人与株式会社迅销签订的《知识产权授权书》;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店铺信息、销售信息;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广告宣传信息;5、相关媒体报道;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维权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于2021年4月排版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服装、袜、领带、婚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或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株式会社迅销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本案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所有人株式会社迅销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引用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次,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玉兔妮麒龙”及字母组合“YUTUNIQLONG”组合而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共存并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