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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2412号“地中海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5: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43号
申请人:北京泰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2412号“地中海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205号“地中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认知差异明显,同时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使用多年,已形成社会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该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并抑制市场积极性,造成不良后果。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汽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汽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地中海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地中海”,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地中海猫 商标 北京泰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