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4407495号“ZINERG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6: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1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407495号“ZINERG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29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07月29日至2022年0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信息。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简介、官网设计以及荣获的荣誉、资质;2、复审商标日常宣传、推广的订单、发票等相关使用证据;3、复审商标核准商品的产品图片以及日常使用图片等相关使用证据;4、被申请人与诸多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以及银行单据、发票等证据;5、复审商标核准商品的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还提供了以下证据:6、客户满意度调查。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7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太阳能电池;移动电话电池;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0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销售合同、发票、转款凭证等证据可以形成对应关系,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池”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1、2、3、5、6可以予以佐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实际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