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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7972号“红满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8: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95号
申请人:李忠楠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17972号“红满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1851341号“红满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74744号“红满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03439号“红满堂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434597号“红满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908986号“满糖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特含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文字“糖”,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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