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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533664号“HOLARO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0: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62号
申请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睿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省泓安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25533664号“HOLARO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HOLA”,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007541号“特力和乐HOLA Selection及图”商标、第10007489号“特力和乐HOLA design及图”商标、第10007519号“特力和乐HOLA home及图”商标、第21456258号“HOL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HOLA”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进行广泛宣传,在日用品零售市场形成较高的影响力,被申请人有接触到的可能,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详情;2、在先案例;3、申请人特力集团、“特力 ”、“HOLA特力和乐家居”官方网站;4、申请人“HOLA特力和乐家居”天猫旗舰店网站;5、申请人官网域名注册信息;6、申请人“HOLA”品牌在各大品牌网的排名;7、申请人“HOLA”品牌实体门店的相关信息;8、申请人在先使用“HOLA”商标的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饰带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6类纽扣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于2023年7月27日刊登撤销公告,该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和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花边、人造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绳编工艺品、人造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ROOM”一般理解为“房间;空间”,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HOLA”,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HOLA”字母构成、书写顺序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