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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7537号“壹串壹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2: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79号
申请人:陈华光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7537号“壹串壹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07171号“一串一味 E BBQ 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具有实际含义,具有特有的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壹串壹味”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一串一味”仅简繁体之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壹串壹味”使用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