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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3086号“MO198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3: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20号
申请人:史晓兵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3086号“MO198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17795号图形商标、第65441040号“MO”商标、第15641344号“MO”商标、第13646288号“臣已 MO”商标、第29436495号“墨淑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于2023年对引证商标二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等待撤销复审期间。
3、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五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4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引证商标五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MO”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