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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7371号“日出先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4: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29号
申请人:日照市艺术剧院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7371号“日出先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84768号“日出先照”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海波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