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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8705号“玉初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2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14号
申请人:杭州冠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8705号“玉初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008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玉初衣 商标 杭州冠颐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