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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01159号“蒂露芙娜姿 DILFENA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2:26关于第56401159号“蒂露芙娜姿 DILFENA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195号
申请人:努尔艾力 委托代理人:新疆库亚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01159号“蒂露芙娜姿 DILFENA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英文,维吾尔文还是中文,均没有表达特定含义。维吾尔文部分写法使用的是维吾尔文艺术字体,将英文部分发音用维吾尔文表达出来,这种写法没有任何规范要求。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维文书写不规范,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蒂露芙娜姿 DILFENAZ及图 商标 努尔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