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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7910号“M7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12号
申请人:泰州嘻哈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7910号“M7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上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所规定的情形,故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M78”由普通印刷体的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78 商标 泰州嘻哈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