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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3635号“金色北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5: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86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金色北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3635号“金色北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37257号“金北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04141号“金色嘉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64627号“金色北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750208号“金色惠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金色北农”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金北农”、引证商标二汉字“金色嘉农”、引证商标三汉字“金色北岸”、引证商标四汉字“金色惠农”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尚未形成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谷类)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金色北农 商标 黑龙江省金色北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