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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31350号“安急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6: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30号
申请人:广东远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31350号“安急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89553号“安佶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在线拍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安急通”与引证商标“安佶通”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安急通”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安急通 商标 广东远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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