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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2210号“BOSS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6:32关于第67872210号“BOSS ENER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13号
申请人:广州森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2210号“BOSS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8639号“BOSS POWER及图”商标、第67125595号“BOSS 养车”商标、第32728398号“BOSS 直聘职业科学”商标、第67402087号“卡 BOSS”商标、第13566536号“B-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权利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至四商标状态具体查询单、类似商标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BOSS ENERGY”与引证商标一“BOSS POWER及图”、引证商标五“B-BOSS”均含有“BOSS”,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BOSS ENERGY 商标 广州森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