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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9750号“S SUPERTECH 超技良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6:52关于第66599750号“S SUPERTECH 超技良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83号
申请人:汕头得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9750号“S SUPERTECH 超技良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8928号“SUPER及图”商标、第24132336号“SUPER 5”商标、第39779022号“SUPER及图”商标、第3059084号“SUPER及图”商标、第10959817号“SUPER及图”商标、第63036730号“CAMELLIA TRADE MARK SUPER及图”商标、第54906516号“SUPER及图”商标、第54900801号“SUPER FOOD INGREDIENTS及图”商标、第166135号“S及图”商标、第35459958号“SHERATON S及图”商标、第35459942号“S及图”商标、第49489980号“煮健 S及图”商标、第7843799号“S及图”商标、第44700159号“萨帕勒SAP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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