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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33689号“峻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08号
申请人:义乌市振新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33689号“峻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18634号“浚溪JUN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一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驳回通知书还引证了第56937231号“骏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相近、呼叫相同,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峻溪 商标 义乌市振新日用百货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