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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76583号“中国火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39: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72号
申请人:《中国火炬》杂志社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76583号“中国火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获准注册“中国火炬”商标,该商标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国”为我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