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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5446号“极灵靶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0: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47号
申请人:软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5446号“极灵靶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383341号“灵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引证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现在“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消遣);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录像带发行;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由于中国消费者对汉字亦有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引证商标亦可呼叫为“极灵”,从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竞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竞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极灵靶场 商标 软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